
離婚協議書2020
離婚是人生的一件大事。如果你不仔細考慮你需要和伴侶協議一致,那麼在申請離婚後,你很可能會和他們有很多爭論。離婚後,雙方不僅不能成為夫妻,而且將成為終身的敵人。因此,在簽訂香港离婚協議書PDF或範本時,必須與對方仔細討論離婚證書每一條條款,財產分配,避免事後發生不必要的糾紛。
離婚協議書又稱離婚呈請書: 呈請人必須證明他 / 她有理由(或根據)認定婚姻已到終結,即法庭所指的「婚姻已破裂至無法挽救」。
怎麼寫離婚協議書問題:
申請離婚協議書香港
首頁 » 離婚協議書
- 1. (a) 在呈請或申請提出當日,婚姻的任何一方以香港為居籍;
- 2. (b) 在緊接呈請或申請提出當日之前的整段3年期間內,婚姻的任何一方慣常居於香港;
- 3. (c) 在呈請或申請提出當日,婚姻的任何一方與香港有密切聯繫。
結婚後多久才可申請離婚?
- 除非得到法院批准,否則要在結婚最少1年後才可提出離婚呈請。
法庭會接受下列其中一項或多項理由為證明:
- 配偶曾與人通姦,而呈請人認為無法忍受與他 / 她共同生活﹔
- 配偶的行為令人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可與他 / 她共同生活﹔
-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,呈請人與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一年,而其配偶也同意離婚﹔
-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,呈請人與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二年﹔或
-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,呈請人已遭配偶遺棄最少連
- 倘若家庭中有年齡未滿18歲之子女,則離婚呈請書中必須包括子女撫養權及探視權安排的建議。
- 此外,如果打算申請附屬濟助,例如申請贍養費、物業業權轉移、婚姻資產分配等,亦應在離婚呈請書中提出。除非得到法院批准,否則要在結婚最少1年後才可提出離婚呈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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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分居協議書範本
夫妻雙方簽訂分居協議書,其效力只屬私人協議,分居不等如離婚生效,此因,即使夫妻雙方協議同意離婚分居,離婚必須經由法庭批准簽發離婚令,離婚才告正式有效。分居協議書很多時候會在離婚訴訟開始前或初期簽署,目的是就因離婚訴訟過程中產生的各種歧異或紛爭,達成和解協議,而分居協議書的各點內容,經法庭同意接受變成法庭命令,對雙方才具備充分約朿效力和作用。在離婚訴訟過程中,夫妻雙方可以在律師的幫助下,就雙方以下的事情劃分和達成協議:
- 同意離婚分居
- 婚姻財產分配,例如原婚姻居所、物業投資、股票、現金和基金
- 債務的責任和償還
- 雙方間的贍養問題
- 子女撫養、探視權、監護問題
- 子女贍養費的數額
- 婚姻關係相關的其他問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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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負責幫助起草離婚協議
- 決定運用平等分享原則
- 約見團隊咨詢、溝通
- 代領離婚的法律文件,交給雙方當事人。
- 單方離婚申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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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 - 2021 离婚協議書案例分享:
- 協辨中港離婚
- 分居通知書 (分居協議書)
- 協辨申請家庭子女的管養、照顧及管束權
- 協辨申請附屬濟助(包括家庭資產、物業及每月贍養費)
- 非婚生子女事宜
- 禁止令
- 講解一般分居/不合理行為的評估
- 無爭議協辦正式離婚需時5個月(3個月內收到暫時離婚令)
- 為須出席聆訊的你提供意見
離婚呈請書常見問題
香港並沒有自動婚的相關條例,
就分居2年,申請人只可向法庭單方提出面離婚,一切要由香港家事法庭判決,如果涉及贍養費或管養權爭議,更必須待所有爭議裁定後,法庭才准許頒發絕對離婚令。
- 不少人以為批評對方的不合理行為,會令法庭懲罰對方,令自己爭到更多財產,但這是極大的誤解。香港法庭均早已表明立場,除非有關行為極為嚴重,否則法庭均不會介入,仲裁夫妻雙方的對錯。所謂「嚴重」,確實要非常嚴重,一般通姦、毆打配偶、不理家庭等,法庭均不歸類為「嚴重」,不會對離婚時的分產有任何影響。
家庭暴力不單只涵蓋身體暴力,同時亦包括任何被視為「騷擾」的行為,因此,以下行為,亦可能屬於家庭暴力:
- 身體虐待
- 語言虐待
- 精神虐待
如果你或你的孩子,被你的配偶/伴侶、或任何在前部分列出的人襲擊或威脅,你應該報警。如情況急緊,請致電999。
根據《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》(第189章),合資格人士可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或區域法院申請強制令,法庭可以發出強制令:
(1) 禁止施虐者向申請人或與申請人同住的孩子,施加暴力;或
(2) 不論物業的擁有權誰屬,法庭可以禁止施虐者進入或留在婚姻居所或共同居住的居所,或禁止施虐者進入或留在婚姻居所或共同居住居所的指定地點。
當強制令附有逮捕權力,而你又再被施虐者虐待或威嚇的話,警察就可以在無手令下,拘捕施虐者。
2) 強制令有效期為多久?
強制令最長的有效期為24個月。當法庭認為恰當時,可以更新強制令。
3) 我可以在不知會施虐者下,申請強制令嗎?
法庭可能在施虐者未獲知會下,先下命令。即是說,你可以向法庭申請強制令,而毋須事先知會施虐者。不過,強制令的書面版本,必須要先送遞給施虐者,強制令才可以生效,因此,在強制令未送達施虐者之前,你必須確保自身安全。
就算未能提出離婚呈請,婚姻的其中一方是可以選擇搬離婚姻居所。
若然條件不容許搬離婚姻居所,仍然是可以住在同一間屋的,但倘若實際生活儼如各自獨立分開居住一樣,如分房或分床睡覺、沒有性生活、各自用膳等等,及對方知道申請的一方有分居的意願,那麼,這種同一屋簷下的分居模式亦可被法院接納。
這種分居就不需要另外的證明。
曾見過有一例子,夫婦雙方根本就分隔兩地居住及工作,但仍會於假日相見,又以夫妻名義外出與朋友聚會及與雙方的親人見面。女方突然收到丈夫的離婚呈請,表示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2年。由於太太完全不知道丈夫有分居的意願,所以提出抗辯。
這種有抗辯的分居,最好先提早準備分居紙,以便日後以分居2年提出離婚。
單方離婚手續,很多時侯,夫妻離婚已經不想再面對大家,一般而言,只需提出離婚的一方出現簽名,另一方本行可以郵寄方式在答辯書上簽名,或由第三者非申請人幫忙派送,而答辯人簽回後交回本行。
雙方簽妥呈請書及答辯書後,需經法庭判出絕對離婚令表格6方為生效,由於家事法庭每年處理超過20,000宗離婚個案,一般最快都需要6個月時間才能取得法庭命令。
a) 由於任何一方無能力圓房以致未有完婚;
(b) 由於答辯人故意拒絕圓房以致未有完婚;
(c) 不論是出於威迫、錯誤、心智不健全或其他原因,以致婚姻的任何一方並非有效地同意結婚;
(d) 婚姻的任何一方在結婚時雖然有能力作出有效同意,但當時正連續或間歇地患有《精神健康條例》(第136章)所指的精神紊亂,而其所患的精神紊亂類別或程度是使其不適宜結婚者;
(e) 答辯人在結婚時患有可傳染的性病;
(f) 答辯人在結婚時已懷孕,而使其懷孕者並非呈請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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